注意:发布文章禁止使用领导人实名! | 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返回首页您现在的位置: 美文 > 时事杂谈 > 文章内容

吕景胜:英雄名誉亟待完善法律保护|英雄|名誉

作者:心扉美文 来源: www.xfmw.cn 时间: 2015-07-27 阅读: 在线投稿

  吕景胜

  近年国内侮辱、诋毁英雄事件频发,主流媒体发表文章予以谴责,舆论也普遍对此予以批评。但总体而言,目前尚未形成机制化、长效化、规范化的举措,尤其是从法律层面对此类行为予以明确规制。这使英雄名誉保护面临诸多尴尬与困境。

  此类言论与行为虽然与宪法条文或宪法价值观违背与冲突,但无法受到宪法直接规制及追责。只有当违宪行为严重到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等才可能由国家安全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制裁,即一般情况下公民违宪言论及行为无法律可诉性,法院也不能引用宪法条文直接判案。传统观点认为,宪法只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不约束公民言论及行为。民法虽可保护英雄名誉权并以道歉及赔偿结案,但不能界定这类言论及行为违反宪法价值观及潜在或实际侵犯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性质和程度。只有行政法、刑法这样的“公法”才能对这种违法性做出判断。

  此类事件适用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罪也遭遇较高门槛。首先,侮辱诽谤行为发生,受侮辱诽谤一方起诉才立案,英雄无后人谁来做原告?检察院公诉只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能。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不会把辱骂亵渎英雄言论和行为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其次,侮辱罪诽谤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如手段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等,从“情节严重”行为特点来看被害人多指现实中人,而英烈往往不是现实中人。

  现行英雄保护的相关法规只保护物质权利,不能保护精神权利。英雄的“精神价值”,是指英雄的国家政治价值与民族文化价值;英雄的个人名誉权;国民信仰敬重缅怀英雄的精神权利及精神利益等。目前我国最重要的英雄保护法规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和《烈士褒扬条例》。此两部法规重在英雄英烈的身份认定、资格保护、抚恤经济利益保护及英雄英烈纪念设施的物质保护。法规制定者无法预测侮辱亵渎英雄的言论、行为之后果,英雄英烈名誉权保护,国民对英雄敬仰敬重缅怀的精神需求等问题也就没有相应观照。

  英雄名誉保护急需“公法”介入。英雄形象、英雄精神、英雄文化不仅是英雄个人的事,也是党、国家、民众的事。“公法”对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宪法价值观的保护不应消极缺位。《烈士褒扬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即为“公法”范畴,修改《烈士褒扬条例》可为今后行政执法或社团及公民的公益诉讼留出法律空间。即使英雄无后人,但英雄作为国家财富,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照样可以维护英雄名誉。

  鉴于上述原因,建议尽快修改《烈士褒扬条例》,补充有关英雄精神层面法律保护的规定。在《烈士褒扬条例》中补充规定不允许亵渎辱骂诋毁诽谤英雄,以常规常态警示、约束公民辱骂英雄的言行,明确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为违法,并构建法律责任惩戒机制,当辱骂行为不适用刑法第246条时可以《烈士褒扬条例》对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 上一篇:李开盛:菲律宾需要一个正确的方向|菲律宾
  • 下一篇:唐映红:“剩女”不足为虑,“剩男”才是危机|剩女|剩男
  • 相关阅读

    发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