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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应有正群的权力观

作者:茉莉 来源: www.xfmw.cn 时间: 2014-05-22 阅读: 在线投稿
  导读:湖北一政府官员被曝圈占农户60平米田地建坟墓
 
  由权力的特点出发,领导干部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必须深化“执政为民”的观念,将其具体化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一是权为民所属。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主权在天的神权政治,主权在君的君主政治。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批判和反对“神权至上”和“君主至上”的封建专制意识的斗争中,针锋相对地提出“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即“主权在民”的思想。为什么主权在民而不在天、不在君?人民手中的主权又是从哪里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大自然所赋予每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是生而就有的,是不可剥夺、不可侵占的。因而,人人生而平等,人人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人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同等权利。这一思想中所体现出来的精华,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
 
  二是权为民所授。既然权力的主人是人民,那么,授权的主体自然就是广大民众,而不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10亿人都掌权,只有将自己的主权暂时让渡给自己信得过的人。这种让渡的方式,只能是民主选举,而不能由少数人包办代替。这就要求必须树立授权主体是人民,而不是少数人,授权方式是“群众公认”,而不是上级个别人认可的观念。
 
  三是权为民所用。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就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是,长期以来,在“官本位”体制及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一种“潜规则”,即领导干部“位高权重责任轻”。领导干部可以享受特权,可以一言九鼎,可以超越法规,却不可以被民众质询、问责。这种“潜规则”,极易造成权力层充斥“逐利者”,而非“干事者”,充斥“为己谋利者”,而非“为民谋利者”。只有树立起权责统一的施政理念,才会促使领导干部小心翼翼、兢兢业业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为此,必须实行民主用权、科学用权、依法用权,将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置于党规国法之内,用严格而具体的法规、条例界定和限制权力的范围、边界与主体。
 
  四是权为民所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因此,要时时处处受到公众的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督和管理的前提与条件,一是过分的权力必须分解,只有分解了权力,实行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才能达到相互监督和制约。二是落实公民的质询权、问责权、撤换权、罢免权等一系列权利,权力既是人民授予的,人民就具有收回权。选举权与罢免等权相联系,相作用,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与监督的链条。上述前提,既包括建立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方式与手段,也包括构建权力结构、权力层级、权力运行程序等一整套机制。
 
  由此可见,“权力观”既是一门亟须深化的老课题,也是一项刚刚开启的崭新系统工程。加强思想教育,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树立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内涵,仅仅是树立正确权力观的一部分。而构建这种崭新观念生成的有效机制,才是治本之策。这同样需要我们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出发,去探寻执政党分解、制约和监督自我权力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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