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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期服刑近2年欲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服刑

作者:心扉美文 来源: www.xfmw.cn 时间: 2015-07-01 阅读: 在线投稿

  6月25日,张军(左)和律师商量申请国家赔偿事宜。 

  ●超期服刑近2年 ●称将申请国家赔偿 ●6万元欠款将尽快归还

  6月26日,乐山峨边县城,峨边人张军(化名)终于见到了女儿。“长高了好多,差点不认识了。”张军说,上次见面时,女儿才3岁多,如今都6岁多了,父女俩已近3年没见面——2012年7月6日,张军因涉嫌犯罪被抓获,后被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6万元。

  但今年6月11日,经历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后,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判定张军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6月15日,张军被依法释放,此时他已被羁押2年11个月10天,其中有1年11个月10天为超期服刑。

  事发

  验资用的6万元 他转走了5.9万元

  6月25日,乐山中心城区嘉兴路一间茶房里,40岁的张军看起来有些显老,新长出的头发呈花白色。“如果不是坐这两次牢,可能看起要年轻些。”回忆起往事,张军有些唏嘘。他是土生土长的峨边人,18岁时伙同另外两人,偷了县电影院的放映机,犯盗窃罪被判刑14年。这是第一次坐牢,张军认为“罪有应得”,“因为年轻不懂事。”

  对于第二次坐牢,张军一直觉得“有点冤”。“我一直觉得就是个经济纠纷。”案件的起因是因为一套房子——2011年7月,峨边人颜某以18.2万元的价格,从张手里买了一套二手房,付清了房款,但没有过户。2012年3月,颜某因需要用钱,便以购买该二手房为由,申请办理购房贷款。办贷过程中,银行需要双方提供首付款证明,即由颜将首付款存入张的账户中进行验证。张同意协助办理,给颜打了1张6万元的收条,但未注明日期。

  2012年6月17日,张军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颜的朋友郭某,但未告知开通了网银。郭将该卡修改密码后,交给了颜某。6月18日中午,颜向该卡内存入了6万元以便银行验资,并自行将收条的日期填成了当天。不久后,在颜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军将卡内的其中5.9万元,通过网银转到了自己另一张卡上,并于当天下午提取了5.9万元现金。

  被抓

  酒店内被抓获 查获毒品22.21克

  对于取钱的动机,张军说是“有急用”。“当时有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说车祸撞了人,急需用钱。”张军回忆说,因为当时关系好,他看到颜某存钱后,便擅作主张把钱取了,然后借给了这个朋友,“他说只用几天,马上就还回去,我想还回去了也不影响银行验资。”对于这个朋友,张军说姓王,乐山市郊苏稽人,事发后联系就断了,而这笔钱至今也没有还回。

  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张军取走5.9万元现金后“全部挥霍”。法院同时查明,得知卡内钱被转走后,颜某多次联系张军,但均无果,遂报案。“他是多次给我打电话,我说会尽快还给他,还约定了在峨边见面。”张军说,当他从成都回到乐山,还没来得及回峨边赴约,就被峨边警方在乐山中心城区一家酒店内抓获。

  那是2012年7月6日,张军记得是下午4点左右,“当时一下懵了,根本没想到是因为这6万块钱。”警方现场还查获疑似冰毒22.21克,后经鉴定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据张交待,这些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毒瘾是被抓前几个月,在KTV里和朋友一起耍的时候染上的”。同年7月7日,张军被刑拘。同年8月8日,张被批准逮捕。

  判决

  两次认定盗窃 获有期徒刑12年半

  2012年10月22日,峨边县检察院向峨边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军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11月13日,峨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非法持有毒品22.21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6万元,犯罪所得5.9万元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张军不服,向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颜某虽然将6万元存入了张军的银行卡,但明确要求张将卡交给其保管,并由自己一方修改了密码,主观上未放弃对6万元的控制保管。颜借用张的银行卡办理贷款,并未将6万元委托张保管,彼此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而张出具的6万元收条,仅是为了协助颜贷款而虚假制作,不代表其对6万元享有保管权。因此,张军在不享有保管权的情况下,秘密采取网银转账的方式转走钱款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2013年2月18日,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改判

  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不构成盗窃罪

  一审、二审裁判后,张军依然不服,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我给他打了收条,他自愿把钱打给我,我从自己的卡上取钱。怎么就成盗窃了呢?”张军说,根据双方约定,贷款办下来,钱就还给颜,但在贷款办下来之前,自己有权用这笔钱。2015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乐山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一致,张军非法持有毒品22.21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颜某,颜某和委托人郭某随即修改银行卡密码,并将6万元钱转到张的卡上,这些行为是基于双方约定产生。银行卡系实名申领制,申领人对该卡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颜借用张的银行卡期间,张并未丧失对卡的实际控制,且张向颜出具了收条,颜还有转账记录为证,由此可向张主张权利;由于张对自己的银行卡具有占有、使用权,张对颜转入卡内的钱款的控制,是基于颜的转款行为,并非秘密窃取行为。因此,张军通过网银转账将自己卡内资金转走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015年6月11日,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一、二审对张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对其构成盗窃罪定性不准。该判决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张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出狱

  6万元尽快归还 将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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