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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场十元”价廉不物美 市民值得警惕

作者:心扉美文 来源: www.xfmw.cn 时间: 2016-02-14 阅读: 在线投稿

  本网讯 “全场十元,件件十元。十元你买不了吃亏,十元你买不了上当。”日前,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分局接到举报,指虹星桥镇某商店正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组成了执法小分队赶往现场。

  “全场十元,件件十元……”远远就听到商店里不断重复着这句广告词,吸引了许多镇上的居民。小小的商店里挤满了人,大家都哄抢着商品,生怕手慢了就错过了价廉物美的小商品。其中包括生活用品、厨房用品、洗漱用品甚至护肤品,标价一律都是十元。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进入商店首先进行了检查,发现的确有许多商品涉嫌侵犯商标权,例如“相谊本草”洁面乳、“OLYA”沐浴乳、“伊卡露”洗发水等等。于是执法人员准备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得知,群众看中的正是这些商品的价格便宜,认为买到就是赚到,而商品本身的质量及安全他们并不清楚。而不良商家正是利用了群众的这一心理,通过宣传“全场一律十元”这一广告语吸引顾客,用“一旦售出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欺骗顾客。

  “这是一个陷阱,此种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县市场监管局和平分局工作人员表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商场以其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退货的行为,实际上是免除了经营者对所出售货物的质量保证责任,这种告示无效,并且是违法的。

  通过进一步的调查,让人吃惊的是,原来该商店是无照经营,并且不具有其销售产品厂家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

  除此之外,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这两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县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醒,类似这种小商店还有很多,在执法部门逐个查处的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更重要的是学会分辨。不要仅仅贪图“价廉”,更应该多观察思考商品是否“物美”,不要被不良商家蒙骗而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损害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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