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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炒货店”被罚巨款不是“最好处罚”

作者:心扉美文 来源: www.xfmw.cn 时间: 2016-01-14 阅读: 在线投稿

  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碍…”虽然不少人对“炒货店被罚20万”表示同情,不过,记者调查发现,执法部门是依法行政。依据就是新的《广告法》,而且20万元已是处罚下限。目前,20万元的处罚并非最终决定,接下来还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听证。(1月14日《钱江晚报》)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条”。

  炒货店及不少网友都认为处罚太重,毕竟炒货店不是大公司,20万元的罚款,对他们来说,已经算是巨额罚款。但首先要看到,执法部门于法有据,20万元已经是从轻处罚,而且这家炒货店并不是小摊小贩,在杭州有多家门店,是连锁店,门店都会挂上“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的招牌,给顾客包装糖炒栗子的袋子上也印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如此来看,这一“最好”的广告语,影响面就很广,你说你的糖炒栗子是杭州市最好,那不别人家的就比你差?这种自封的头衔,是在进行虚假宣传,涉嫌欺诈与误导消费者,对其予以处罚,并不冤枉。

  不得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是为了防范商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最好、最佳等虚假违法的广告用语曾泛滥成灾,广告法的修订,是出重拳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是让商家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当虚假宣传不再,商家必定只能沉下心来追求质量,而不是只想着通过虚假宣传,通过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来牟利。

  但这家炒货店确实在杭州小有名气,他们使用“最好”的招牌比一些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却以最好、最佳相吹嘘的商家,有着天壤之别,罚款应考虑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实际损害。也要知道,对于有些大公司来说,就算是顶格处罚,罚款一百万元,对他们获得的利润来说,也是九牛一毛,而对于一些小公司、小企业来说,二十万元,却会是天文数字,甚至可能把商家罚得倾家荡产。如此来说,罚炒货店20万元,并不是“最好处罚”。

  所以,立法机构也有必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包括“极限用词”在内的处罚条款。如炒货店并不是恶意使用顶级用语,要根据广告商使用虚假广告牟利的利润及影响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再来决定罚款的多少。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炒货店被罚巨款,如之前的农村大学生捉鸟获刑10年半等案件一样,能吸引舆论广泛关注,更多在于公众对公平公正的焦虑,没有背景的个人及小企业,被予以严惩,人们容易选择性忽视处罚是否正当,而更多地怀疑是因为他们没有背景所致。唯有执法部门对所有不法分子都严厉打击,才能平息公众质疑,而公众也需增强法律意识。当执法部门依法执法,公众遵纪守法,不管哪种形式的违法犯罪,都将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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